中华网四川消息:近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行处〔2022〕16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渠县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在“书本费”中存在扩大范围列支,涉及违法金额合计106748.8元,决定给予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14日、3月1-3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当事人2020年春季至2021年秋季的收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书本费”中存在扩大范围列支老师教学用书、试卷、油印蜡纸、义务教育非免教科书等费用。2022年3月21日经本局负责人同意立案。
经查,当事人是渠县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开设有初中。当事人在2020-2021学年、2021-2022学年以500元/生 f 学期的标准向该校学生收取了“书本费”,记录于财务科目“其他应付款-代管费-书本费”中,主要用于学生新华文轩提供的教材教辅资料及凸显外语学校教学特殊的教材教辅资料,但当事人2020年-2022期间,在该科目列支了1.老师教学用书19447.30元;2.试卷、试卷袋、U盘、答题卡袋等费用49230.00元;3.油印蜡纸费4200.00元;4.义务教育非免教科书19359.80元,以上四种费用共计金额92237.10元。当事人还在2021年末将财务科目“其他应付款-代管费-书本费”中的结余14511.70元转入财务科目“利润-未分配利润”中,用以冲减之前计入到“主营业务成本-文印用品”的成本支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渠县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渠发改费﹝2018﹞4号)中“二、代管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你校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列支,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和《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渠县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渠发改费﹝2021﹞11号)的“二、收费管理(一)严格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并及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的规定,将本应列支在教育教学活动的成本列支到学生缴纳的代管费(书本费)中。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并指出问题后,于2022年3月18日通过财务账务调整的方式,将上述超范围列支的费用进行了还原,将超范围列支的费用92237.1调整到“主营业务成本-物耗-教学成本”列支,将转入到“未分配利润”的14511.70元调整回“其他应付款-代管费-书本费”科目。本次调整共计增加“其他应付款-代管费-书本费”科目贷方余额106748.8元。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违法金额为106748.8元。
2022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拟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金额,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的要求。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改正错误,及时调整还原了相关财务科目,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结合当事人的从轻情节,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文/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