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四川消息:5月11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下称,监管局)发布处罚告知书:经查,通川区殡仪馆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遗体火化”分解成“火化费”和“骨灰装殓费”两个收费项目,除按照政府定价正常向 3185名丧者家属收取 400元(平炉)/具或900元(高档拣灰炉)/具的“火化费”外,另行收取80-120元/具的“骨灰装殓费”计 326070 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通川区殡仪馆是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下属的自收自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达州市城区和开江县部分乡镇的遗体火化业务和达州市城区治丧业务。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监管局于2022年3月9日,向通川区殡仪馆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拟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金额。
通川区殡仪馆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2022年3月17日,监管局向通川区殡仪馆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326070元。通川区殡仪馆在期限内采用了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了退还多收价款工作,实际退还多收价款0元,未退还多收价款326070元。
监管局认为,通川区殡仪馆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中的政府定价项目“遗体火化”分解成“火化费”和“骨灰装殓费”两个收费项目并分别收取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通川区殡仪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给予通川区殡仪馆从轻处罚。
综上,监管局决定责令通川区殡仪馆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326070.00元(大写:三拾贰万陆仟零柒拾元);二是,罚款326070.00元(大写:三拾贰万陆仟零柒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监管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监管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川区殡仪馆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川区殡仪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文/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