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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商事审判“第一槌”案件宣判

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商事审判“第一槌”案件宣判
2022-05-26 08:29:44 来源:四川在线

胡思行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5月25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16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商事审判“第一槌”案件——原告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支付团款178703元及利息。


庭审现场。成都中院供图

本案于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主张2015年至2016年间其为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了境外旅游地接服务,但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支付2015年、2016年的有关费用,故其诉至法院主张团款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其与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成都中院审理查明: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与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锦华分社间存在2015年旅游目的地接待业务团款的结算单据,签订有2016年旅游契约书并且被告实际支付了部分团款,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015年团款被告尚余150963元未支付,2016年团款被告尚余27740元未支付。同时,因原告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未付的相应团款,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各方经营主体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注重市场风险防范,坚持审慎交易,完善经营手续,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对话记录、对账单等资料,对已确定的债权债务,应及时形成结算凭据予以固定,减少纠纷涉诉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