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四川消息(刘文君)近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辖区某中西医诊所购买的“胃病丸”已过期2个月。接报后,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通知属地市场监管所前往该诊所进行核实,经检查发现,诊所内确实存在此类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没收,并进行处罚。
据了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并未发现“胃病丸”库存,但其正在销售的5盒“风寒感冒颗粒”、4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6瓶“板蓝根片”、2盒“维C银翘片”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没收。同时,对该店销售台账检查时发现,涉事诊所于2021年12月29日向消费者出售了9袋“胃病丸”商品,正是投诉人反映在该店购买过期药品。
据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涉事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诊所作出了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