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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6条“禁止清单” 四川印发新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给出6条“禁止清单” 四川印发新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2-01-07 17:50:22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 李梓溶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2021年12月27日,四川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2月15日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办法》共7章3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预算和绩效管理、购买方式及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购买主体的原因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四川连投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属于承接主体,是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为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

《办法》还给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革新,从‘养人办事’转变为‘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成都市某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刘先生介绍说,实际工作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突易出现一些偏差,一些地方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以及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

为此,《办法》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等。

此外,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及流程环节,《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