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攀枝花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抗诉案入选。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刘某某以某公司名义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在收到100余万元工程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采取变更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2020年6月17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刘某某仍未支付。截至2020年7月,刘某某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15.4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刘某某承接某变电站修建工程,在收到工程款16万余元后未足额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拖欠工资11.8万余元。2020年10月21日,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下称《指令书》),但其始终未支付。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5月11日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5.4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同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了证据依法抗诉。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工程中欠薪11万余元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认为盐边县人社局送达的《指令书》中在“周某某民工工资”前没有“支付”二字,属于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法定入罪前置要件。二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着眼这一争议焦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经补证查实,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给刘某某的《指令书》中并未遗漏“支付”二字,只是该局移送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材料的《指令书》上遗漏了二字。
二审庭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盐边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出席法庭作证,结合出示的证人证言、送达回证、复勘视频及照片等新证据,还原了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