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四川消息(王亮)12月9日,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消息,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峰平谷时段划分、执行范围、执行方式、浮动比例及建立尖峰电价机制。《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高峰时段为每日11时至12时、14时至21时,平段为每日7时至11时、12时至14时、21时至23时,低谷时段为每日23时至次日7时。按照浮动比例,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在执行范围上,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本《通知》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默认不执行分时电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执行方式上,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含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通知》提出,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夏季7月26日至8月25日的尖峰时段为每日15时至17时,冬季12月26日至1月25日的尖峰时段为每日19时至21时。执行范围为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将上浮20%。
《通知》还明确,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整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上网侧分时电价机制、丰平枯季节划分暂维持不变。根据四川省电力负荷特性变化、现货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