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四川消息: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广安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确定的打击重点,结合疫情防控和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铁拳利剑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全市“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食品经营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蓥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工作人员正在对多名老年人进行宣讲,宣讲资料内标注有“科学喝羊奶对提高免疫力和抗病毒感染确实有好处”“喝奶能够增强免疫力,有利抵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羊奶中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具有抑菌、抗病毒、抗癌、免疫调节、抗氧化、降血压、降血糖、降胆固醇等多种生物学功能”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上述宣传资料系当事人自行虚构编写,用于其组织的会议营销活动,以宣传其销售的无蔗糖羊乳粉。当事人对所售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该宣传资料进行宣传至被查获之日,共销售了90罐无蔗糖羊乳粉,获利0.45万元。
处理结果: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邻水某玩具厂伪造厂名生产、销售玩具砂炮案
案情介绍: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某玩具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成品库房内堆放有126箱“大金鱼”牌玩具砂炮,每个包装箱箱体上均印有“湖南省常宁市某玩具厂出品”。经查,上述玩具砂炮系当事人生产,该玩具砂炮外包装箱上未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及厂址等内容。标示的“湖南省常宁市某玩具厂出品”系当事人伪造的厂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玩具砂炮货值金额为5万元,违法所得0.437万元。
处理结果: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伪造厂名的大金鱼玩具砂炮126箱、没收违法所得0.437万元、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武胜县某火锅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胜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通过查看监控设备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使用餐厨回收油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经局领导批准,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火锅店将客人食用后的锅底汤料倒入餐厨回收(火锅)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渣分离,由员工对分离后的餐厨油进行炼制,炼制后的餐厨油按比例在炒制锅底时加入,以36元/锅的价格销售给顾客食用,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使用回收餐厨油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获取违法所得4.2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当事人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处理结果: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
案例四: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前锋某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介绍: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前锋某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进行充装,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况属实,上述液化气瓶由一位烧烤经营者运送至该气站进行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岳池某彩钢经营部以不合格铝镁锰彩涂铝板冒充合格铝镁锰彩涂铝板销售案
案情介绍: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岳池某彩钢经营部销售的铝镁锰彩涂铝板进行抽样,样品经检验,其涂层厚度项目不符合GB/T12754-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上述铝镁锰彩涂铝板后,以25元/米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铝镁锰彩涂铝共计货值金额20750元,违法所得82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以不合格铝镁锰彩涂铝板冒充合格铝镁锰彩涂铝板销售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9元,罚款103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转供电环节中加收“服务费”案
案情介绍:根据群众举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费收取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时,向该小区商铺收取转供电电费的同时还收取了“服务费”839538.55元。当事人未按规定收取电费,在转供电环节违法加收“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违法加收“服务费”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28409.55元,罚款83953.85元的行政处罚。(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