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明海
4月11日,在住建厅举行的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上,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发布《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燃气安全各环节的薄弱点进行了提示,并对各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再次明确。
“春节前后,全国多地连续发生几起疑似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反映出燃气安全事件频发高发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组长、住建厅厅长何树平表示,分析这些事件,其发生都存在一些共性原因,即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具销售企业、燃气用户以及建设和施工单位等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
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都是哪些情况?本次通气会上,进行了“以案说法”——
案例一:“某地房东为了多出租房屋,把厨房改造为卧室对外出租,把燃气热水器迁移到密闭空间,导致人员死亡。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遇到住户不在家,就不了了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用户用气环境进行检查,没有有效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和入户安检的责任。”
案例二:“某地发生的使用瓶装液化气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系用户购买后自行安装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所致。在这个事件中,燃气具经营者是否落实了指导用户规范安装燃气具和安全使用燃气具的责任?销售、配送瓶装气的销售点是否落实了对用气环境的检查责任?用户自身是否落实了安全使用的责任?应该说这些责任都存在缺失或不到位,防线层层失守,最终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还有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用户安全意识淡薄为例,何树平举例说,“我们在平时检查中经常发现用户擅自拆改、迁移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具,有的烟道缺失、有的烟道未伸出窗外、有的烟道堵塞排气不畅,导致一氧化碳在室内聚集;有的在密闭环境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没有履行安全用气的个人责任。”
如何堵住燃气安全中这些漏洞?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通告》系统梳理了燃气和燃气具经营者、燃气用户、工程建设及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对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提示和警示。
“也有人认为,燃气安全是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责任,与普通用户无关,实际上不是这样。”上述负责人提醒说。
他介绍,《通告》对普通燃气用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再明确——“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