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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男子拐卖妇女入监逃狱藏匿广东22年终抓获

四川达州男子拐卖妇女入监逃狱藏匿广东22年终抓获
2022-03-18 10:45:54 来源:

中华网四川消息:出生于1972年的四川达州男子李某,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5年3月9日经原达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00元,于1996年5月被投入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李某在挖煤劳动时,趁机爬火车脱逃,在广东藏匿22年后被抓捕归案。3月15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公布对李某的起诉书认为,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按照法院判决,李某应于2003年3月8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3日6时50分许,李某在监狱外役劳动点(万源市某煤矿)出工时,趁管教民警不备脱逃,后通过搭乘火车到达重庆市火车站货场。次日,李某又乘坐火车逃窜至广东省东莞市,在当地建筑工地打工维持生活。此后,李某一直藏匿在广东省直至被来自江苏省的民警找到。

2021年9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观山派出所民警执行任务时,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将李某抓获归案。2021年10月14日,四川达州监狱民警赴江苏省南通市将李某押解回达州监狱关押。李某被抓获后,对自己脱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以脱逃方式逃避刑罚处罚,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拐卖妇女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将拐卖妇女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脱逃罪所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官介绍,脱逃罪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对于越狱逃跑的罪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另根据脱逃罪的法律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由达州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脱逃案,于2021年12月28日向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目前,已由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文由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