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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警方破获一起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案

大安警方破获一起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1-11-04 15:41:02 来源:

中华网四川消息(唐敏)日前,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快速反应,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琴(女)、游某芳(女),破获一起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1年11月1日20时30分,大安公安分局何市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大安区大山铺镇方特欢乐恐龙王国工地靠近三多寨方向,有人在抓蟾蜍(俗称癞蛤蟆),后往大梨树方向离开。民警立即出警,于元湾村太大路旁现场挡获曾某某与游某某二人,并从其骑行的电瓶车上查获三袋蟾蜍。

经现场当面清点癞蛤蟆数共计127只,曾某某与游某某二人对用手电筒抓癞蛤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贴士

蟾蜍在农村是很常见的动物,很多人可能知道捕捉癞蛤蟆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是上升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这起案件再次给大家上了一课!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属于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是常见陆生野生动物,也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之一。所谓“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人民共和国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